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西段东冀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荔,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旭晨。
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旭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童 铸
代理审判员 尤清波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国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