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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三力配件公司与无锡市恒一五金件厂商标侵权纠纷
转载文章  时间:2009-04-22 14:39:03  点击查看评论
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恒一五金件厂、顾永良、胡福德、韩海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3-27 09:39:24
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新民三初字第013-2号
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西段东冀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荔,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恒一五金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胡介巷草河上。
负责人:顾永良。
委托代理人:谢荟,女,成年,无锡创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顾永良,无锡市恒一五金件厂经营者。
被告:胡福德,郑州市青年路文华装饰材料商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硕。
被告:韩海滨,郑州市青年路文华装饰材料商行实际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王硕。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恒一五金件厂、顾永良、胡福德、韩海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无锡市恒一五金件厂、顾永良庭下达成和解,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市恒一五金件厂、顾永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无锡市恒一五金件厂、顾永良的起诉。
审 判 长 方 凯
审 判 员 黄天文
代理审判员 冯卓群


二○○八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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